的通知》(教基二〔2014〕8號),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科書管理,規(guī)范中小學教科書選用工作,保障中小學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更好地適應我省中小學教育教學改革需要,我廳制" />

各市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印發(fā)<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號),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科書管理,規(guī)范中小學教科書選用工作,保障中小學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更好地適應我省中小學教育教學改革需要,我廳制定了《遼寧省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遼寧省教育廳
2016年6月16日
附件:
遼寧省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科書管理,規(guī)范中小學教科書選用工作,保障中小學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更好地適應我省中小學教育教學改革的需要,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教科書,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教育廳審定的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學用書(含配套教學圖冊、音像材料等)。
第三條 教科書選用應堅持適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學教育教學實際;堅持多樣性,滿足不同地區(qū)的需要;堅持公平、公正性,保證選用過程規(guī)范、有序。
第四條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jiān)督教科書選用工作,每年轉發(fā)教育部《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公布《遼寧省中小學地方課程教學用書目錄(含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教學用書目錄增加部分)》。
第二章 選用機構
第五條 我省中小學教科書選用工作以省轄市為單位進行。各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組織成立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科書的選用工作。
第六條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應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小學校長和教師等組成,其中一線教師不少于1/2。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分學科組負責教科書的初選工作。各學科組應由同學科、同學段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骨干教師、教研人員等組成,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成員和學科組成員原則上不能重復。
第七條 教科書編寫人員、出版發(fā)行人員不得擔任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成員。
第三章 選用程序
第八條 學科組應當研讀《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和《遼寧省中小學地方課程教學用書目錄》以及符合條件各版本的本學科教學用書,經所有參加評選人員簽字確認,提出本學科組初選意見。
第九條 選用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學科組匯報,對學科組提出的初選意見進行充分討論,采取投票方式決定選用結果。各選用單位應將學科組初選意見、選用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及投票結果等記錄在案,并將所有評審材料封存保管備查。
在全省范圍內,加強德育、語文、歷史教科書選用工作統籌,其他學科教科書,義務教育每個學科要選用三種版本以上(含三種),普通高中每個學科要選用兩種版本以上(含兩種),特殊情況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各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教科書選用結果在本級教育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經公示無異議后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將全省教科書選用結果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教科書版本選定使用后,應當保持穩(wěn)定。小學、初中、高中每一學科教科書版本一經選定使用,在學段周期內,不得中途更換。如需更換教科書版本,應考慮教科書的銜接,從起始年級開始,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委托教育科研部門等專業(yè)機構征求使用地區(qū)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并進行評估,如確與當地教育教學實際不相適宜,由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按程序選用其他版本。
第十二條 教科書選定后出現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由選用委員會按程序重新選用教科書:
(一)嚴重違反選用程序規(guī)定的;
(二)課前沒有按時到書的;
(三)與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內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教科書使用的。
第十三條 教科書選用工作一般應在當年5月15日前完成,為教科書的征訂、出版、發(fā)行留有足夠時間。
第四章 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guī)定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教科書選用工作除接受同級教育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全程監(jiān)督外,還要充分發(fā)揮學生家長、社會人士對教科書選用的監(jiān)督作用。
第十五條 在教科書選用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依規(guī)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
(一)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guī)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二)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成員違反選用工作紀律的;
(三)選用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以外的教科書的;
(四)對《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和《遼寧省中小學地方課程教學用書目錄》刪減后供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選用的;
(五)不按照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程序選用教科書的。
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guī)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屬部門依紀依規(guī)處理。
選用工作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受賄等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教科書編寫、出版、發(fā)行等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競爭手段干預教科書選用。凡采用請托、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教科書正常選用秩序的,省教育廳將取消其本次教科書在該行政區(qū)域內的選用,在全省進行通報,情節(jié)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教育廳。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凡現有規(guī)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