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盤縣政發(fā)〔2018〕22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為有效防治大氣污染,加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法條例》規(guī)定,在全縣范圍內實施秸稈禁燒工作?,F(xiàn)將具體事項通告如下: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公民焚燒個人田間、路邊、地邊的農作物秸稈,造成大氣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jiān)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jù)《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法條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對焚燒秸稈導致火災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以“過失引起火災”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4.明知焚燒自家的秸稈會造成他人財物損失而放任不管造成損失價值達100元以上的;故意焚燒他人農作物秸稈,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價值達100元以上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以“故意損毀財物”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5.焚燒農作物秸稈引起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以失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不聽勸阻,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7.對在秸稈禁燒工作中,毆打、故意傷害、公然侮辱鎮(zhèn)、村干部的,分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8.本通告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盤山縣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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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縣委各部委,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xié)辦公室,縣紀委,縣人民武裝部,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新聞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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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1日印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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