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縣十屆政協委員第54號建議的答復
王悅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完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建議已收悉,答復如下: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章認定與復核第六十四條(認定書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道路交通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二)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為進一步服務群眾,確保事故當事人知情權,我大隊已經明確要求事故民警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將您在建議中所列事項,在事故認定書中得以明確、詳盡的體現。
盤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2019年4月24日